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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双11”前后,电子商务都是公众舆论的焦点。除了花哨的促销和大规模的新产品,今年引人注目的话题还有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的“二选一”模式。

所谓的电子商务平台“择其一”,是指一些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选择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上销售平台,而不能同时选择多个平台。

“两个选择一”使定居的商人非常困难

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带来的巨大流量导致许多行业的品牌所有者将相当一部分业务重心转移到电子商务上,甚至依赖电子商务平台。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带来的业务流程非常重要。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的“二选一”的竞争模式让许多企业陷入了两难境地。

一位从事服装行业多年的电子商务从业者说:“因为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我们的业务对不同的平台有自己的侧重点。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几个平台的流量都很好。如今,突然有了“两个选择一个”就意味着放弃一些难以建立、难以接受的渠道。”

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对于商家来说,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销售渠道,越自然越好。应该由商家来决定选择哪个渠道。目前,许多企业已公开表示,他们不愿意陷入“两者择一”的艰难抉择。

“拥抱电子商务和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逆潮流而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商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是一种双赢的关系。对于固定企业来说,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非常重要。而且,居民商家对电子商务平台也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当地的商人,这个平台就像无源之水,很难维持。电子商务天生具有开放性。电子商务平台不应该忘记开放合作的初衷,而应该把难以选择的“两个选择”变成互利共赢的“一加一”。

电商平台二选一让商家为难:放弃渠道难接受

加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吗?这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曹磊表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采取“二选一”的策略,这不仅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甚至侵犯了进入平台的中小企业的权益。可以说,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将其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运营商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特别关注。

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阻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与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不兼容的行为。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电商平台二选一让商家为难:放弃渠道难接受

“事实上,许多新的电子商务经营战略行为应该成为监管当局关注的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两选一”的流量推广和竞价排名等问题在以前的行业发展中并未出现,但现在已经屡见不鲜。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题:电商平台二选一让商家为难:放弃渠道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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