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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4月25日电(记者马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杭州市自住商品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住商品房不得出售或转让,对外租赁的单租期不得超过10年。违者将取消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资格。

根据此前杭州市土地招标方式的调整,当地价率达到70%时,限价将被锁定,招标率将变为自持率。

通知要求,企业所有自持商品房都要对外出租,不得出售或转让。企业的持有期与土地出让期一致,对外租赁的单一租赁期不得超过10年。

企业违反规定以出租或其他方式出售自住商品房的,将被房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据此,国土部门取消了本市相关企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的资格。

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自住商品房租赁应纳入杭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在网上签订,并按规定登记备案。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自住商品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整体转让。转让后,自住商品房的计划用途不得改变,应当继续用于出租。

标题:杭州:开发商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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