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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编辑明建

新泰电气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并于19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起诉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出庭应诉,这是中央和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动摇甚至颠覆了证券市场的基础。因此,世界上所有司法管辖区都无一例外地将打击欺诈发行列为证券执法的重中之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自学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说:“欺诈发行可以被列为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建立法治市场的应有之义。”

法律专家:打击欺诈发行是证券执法重中之重

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作了缓冲处理,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昨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亲自出庭,表明他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唐鑫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出庭作证,明显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方面的积极态度,即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依法查处,不得姑息。”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新泰电气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二是被告处罚决定的事实是否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或评估;第三,被告的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

关于争议之一,唐鑫认为,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获得首次公开发行许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称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许可”的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监事是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总会计师。新股发行条件中“财务会计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的实质性要求关系到发行人的基本诚信,直接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而公开发行申请材料中的财务舞弊延伸到发行价格和融资金额的确定等一系列舞弊结果,在确定舞弊上市违规行为的构成时需要予以重视。

法律专家:打击欺诈发行是证券执法重中之重

“本案中,双方对新泰电气在ipo申报财务数据中的欺诈行为没有争议。众所周知,在现有审批制度的背景下,即使从财务指标来看,新泰电气经过追溯调整后也达到了公开发行的财务最低要求。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审核也不确定;不过,如果欺诈行为当时得到证实,它肯定不会通过ipo申请上市。”唐鑫说。

关于第二个争议,张自学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执法机构,有权独立判断事实。此外,近年来,在一些证券犯罪案件中,中国证监会确认函的证据性质和有效性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广泛认可。在美国、英国和法国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司法机关通常不审查行政机关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决;司法有行政管理的专业和技术活动,特别是维护尊重。只有当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对相关人员的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时,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干预。

法律专家:打击欺诈发行是证券执法重中之重

关于处罚金额问题,唐鑫认为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并不不当。张自学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经对新泰电气实施了适当的处罚;但是,从本案引发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应考虑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加大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力度。

法律专家:打击欺诈发行是证券执法重中之重

至于此案的最终判决,市场将密切关注。对此,专家认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对a股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判决结果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执法标准。如果中国证监会胜出,它将再次强调a股诚信和信任的支柱作用。

标题:法律专家:打击欺诈发行是证券执法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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