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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近日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进一步强化了保荐机构管理对保荐项目签约责任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指出,保荐机构从事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和再融资业务,应当以保荐项目风险控制为核心,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保荐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签署并确认保荐项目的初始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保荐书的出具、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等。,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表声明。

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中国证监会指出,为落实“依法监管、严格监管、综合监管”的工作要求,督促保荐人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保荐管理人对保荐项目质量控制的签约和监督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保荐机构在从事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再融资保荐业务时,应注重保荐项目的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有效提高保荐项目的执业质量。

同时,保荐机构应在落实项目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核心和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保荐项目的风险控制,将保荐项目的风险控制纳入保荐机构的整体合规和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应落实到赞助业务的各个方面,独立选举委员会的反馈回复报告、报告函核实报告和意见回复报告应在公司整体层面履行相应的决策和风险控制程序。

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保荐机构在推荐初始和再融资项目时,应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保荐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应在保荐项目中首次申报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或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均已签字确认,并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出具声明;保荐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在反馈回复报告、报告函核实报告和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中出具声明,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题: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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