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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的林业管理主体的指导意见

林改发[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钟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 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农村发展释放新的活力。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建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大型林业专业、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

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管理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必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变。

坚持农民意愿和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制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和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补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利用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促进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增加农民收入。坚持不懈有利于提高土地绿化水平,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3)主要目标。到2020年,将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新的林业管理体制,集体林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将显著提高。

第二,大力培育中等规模的商业实体

(4)积极支持大型林业专业。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集体林地经营权转让,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的林业专业。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个体工商户围绕农村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开展林业创业发展,将小农生产纳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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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力发展家庭林场。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林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林地经营面积和林业经营专业知识相对稳定的大型林业专业人员,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展成为家庭林场。支持家庭林场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引导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品牌营销的现代企业。

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六)规范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大型林业专业户、家庭林场、专业林农、农村能人和涉林企业牵头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完善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护成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创建示范社团活动,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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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民承包集体林地经营权,量化林权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和林木股份合作社。依法以资金、树木、林地、产品、劳动力等形式给予支持。、或向社会投入资本形成利益共同体,由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或统一出租,收益按股份分配。推进“保本+分红”模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培育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农村企业经营的林业。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行业领先的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企业财务、劳动和用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通过强化品牌、资本运营和产业延伸,支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并购和联合开发。建立以林业龙头企业为主导的R&D创新机制,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和“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发挥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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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积极发展多元化服务主体

(九)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支持各地从新的林业管理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中,或从具有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和军队离退休人员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配套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会管理的林业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的交流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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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新新型专业林农培训机制。支持各地开展林业专业农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领导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合格林业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了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农民进行了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了一批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林业致富带头人。优化财政支林资金,将部分资金用于培训林业专业农民,特别是新的林业管理实体的领导人,并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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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高林业社会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服务组织开展专业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贴、招投标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林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捷、全方位的服务。积极推进林业“互联网加”建设,构建区域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高林业信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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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大财政和税收支持。鼓励地方政府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范围和支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政府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仓储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通过直接补贴、以奖代补、奖补结合、贷款贴息等方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出让林地面积可达到一定规模并给予奖励。允许金融项目资金直接投资于有条件的新的经营实体,允许金融投资形成的集体资产转移到新的林业经营实体进行持有和管理。新的林业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实施人工造林、更新改造,在荒山荒地、沙质荒地、采伐迹地和低产低效林地建设混交林,发展油茶、核桃、油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发展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进行间伐、补植、退化林恢复、采伐灌溉和除草、清除和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享受中央财政林业。实施和完善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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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优化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支持新的林业经营单位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入抵押贷款等。,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享受中央林业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新林业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创新金融服务,将新的林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估范围,对合格的给予综合授信,对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较高的给予优先贷款等激励措施。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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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各地开展面向农村的林业科技服务活动,创新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服务。支持各地建立集林业教学、生产、科研为一体的林业技术推广联盟,支持涉林科研机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家和科技人员与大型林业专业、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新的经营主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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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新的林业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提高其科学性和可行性。新的林业经营单位依法自主采伐林木的,应当根据森林经营计划,优先考虑采伐指标。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木的采伐可由新的林业经营单位自行设计,采伐年龄和方式可自主决定。

(十六)探索林地利用机制。新的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域内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地使用审批。林业龙头企业等新的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在遵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健康、观光、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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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组织安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新的林业经营主体,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因地制宜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保障措施。完善林权管理服务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新的林业管理主体作为重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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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扶持政策的落实。各级林业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保险服务、科技支持等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和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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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围绕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积极选择合格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可复制模式。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进展和存在问题,加强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发现、总结和推广新的经验和模式,营造全行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2017年7月18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雷丽娜

标题: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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