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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IPO)预披露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以下简称《预披露问答》)和《首次公开发行(IPO)审核过程中的暂停审核及其他事项》(以下简称《暂停审核问答》)。关于发行监管,有两个问题和答案,分别涉及反馈响应时间、暂停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和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预披露。

证监会:IPO预披露须说明股本演变情况

披露前问答扩大了发起人提交的披露前材料的范围。在招股说明书(声明稿)和承诺书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的描述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仅限创业板)的确认意见。

《暂停审查问答》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申请从受理到通过审批会议暂停的八种情况:

一是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调查,但案件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次发行、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及其他中介签名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尚未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等中介签名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禁止进入市场、限制证券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有关机关解释的,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第七,发行人发行其他种类的证券,导致审计程序的冲突。

第八,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自愿要求暂停审查,且理由充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于发行人暂停审查后申请复检、复检后排队顺序是否会受到影响等问题,《暂停审查问答》明确规定,发行人暂停审查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在履行相关复检手续后,发行监管部应根据发行人申请受理时间安排复检顺序。

《暂停审查问答》强调,再融资发行的审查申请参照本监管问答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发行的审查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题:证监会:IPO预披露须说明股本演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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