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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定运行,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前,金融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和金融机构高杠杆化趋势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增强了系统性风险。一些银行的资产配置周期过长,进一步导致流动性风险的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银行正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在最近召开的2017年城市商业银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表示,虽然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规模较大,但其债务资金有一半以上是通过金融市场筹集的,这积累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银监会副主席王肇星也表示,流动性风险始终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最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风险。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不断优化银行业务结构、资产负债结构、收入和利润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加快同业负债流动性管理的源头化。要做好流动性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加强操作演练。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时俱进

“在金融去杠杆化和‘三违、三套利、四不当’的特殊治理背景下,商业银行目前的同业拆借业务、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监管要求。”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事务研究所研究员李表示,要从四个方面关注流动性风险:一是要调整流动性过剩问题;二是非法资金过多,隐藏了流动性风险;三是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第四,新常态背景下,金融机构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比率、超额准备金率、核心负债率、流动性缺口率等指标往往达不到标准,亟待纠正。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时俱进

2014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进展,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将存贷比从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控指标。

此前,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前者包括流动比率、超额准备金比率、核心负债比率和流动性缺口比率,后者包括贷存比和十户最高存款比率。这六个指标也是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参考指标。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办法仅包括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两个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而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协议三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的净稳定资本比率国际标准(nsfr)。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国际监管改革的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进行修订。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时俱进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首先,引入了三个新的量化指标。首先,净稳定资金的比例等于可用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不低于100%。指数值越高,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就越丰富,处理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就越强。净稳定基金比率对风险高度敏感,但计算复杂,与流动性覆盖率有一些共同的概念。因此,适用范围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即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时俱进

二是优质流动资产的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资产除以短期净现金流出,监管要求不低于100%。指数值越高,银行储备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越丰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该指标更简单、更清晰、更易于计算,更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使用,监管要求不低于100%。指数值越低,银行用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简单、灵敏、易于监控,能够有效识别潜在错配风险高的银行,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合理优化了部分监控指标的计算方法,强调了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中的应用。与此同时,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的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融资管理,也得到完善。

标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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