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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8月4日电(记者李万祥)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超过5600起,比2015年增长54%,此前近十年来,破产案件一直徘徊在每年2000至3000起的低水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了4700多起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5%。

司法案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两年来,地方法院依法稳健处置“僵尸企业”,司法服务和供给面结构改革的作用明显增强。根据世界银行对2017年全球190个经济体商业环境的评估,中国的破产处理排名第53位,2013年仍是第82位。

“僵尸企业”的处置一旦被打破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圣腾船舶有限公司、深圳富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得到了妥善审理,显示了破产审判在应对“僵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僵尸企业”是指连续多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维持经营的企业。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本等社会资源,生产要素的分配被扭曲。由于“僵尸企业”的存在需要银行和金融不断输血,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根据SASAC去年底的统计,中央企业中有2000多家“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需要特殊对待和治理,涉及资产3万亿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显示,钢铁、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僵尸企业比例位居前三。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关键。最近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把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放在首位,并做好“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

目前,应对僵尸企业存在三大难题: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资产瓶颈。这也是法院破产审判运作中的一个难题。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处置“僵尸企业”的部署,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供方结构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目前,破产企业的认定机制、司法与行政的统一协调机制、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构成了法院破产审判制度化的三大支柱。

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何晓荣表示,法院可以在查明企业困难原因的基础上,努力挽救可以治疗的困难企业;对于没有救助价值或没有救助希望的企业,将通过破产清算果断清理市场,防止债务风险的积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破产案件启动困难的专业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申请和审理破产案件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和困难。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有数百万企业被工商部门撤销,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几千起。破产案件难以启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此,最高法院以设立破产审判庭为载体,大力推进破产专业化建设,完善破产备案制度,为建立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市场主体处理和退出机制奠定了基础。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中清算和破产法院的数量已从2015年初的5个增加到90个。

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推进,极大地提升了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僵尸企业”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破产法院自去年底成立以来,已多次与省市国资委对接,全面检查“僵尸企业”的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已推动164家省市国有“僵尸企业”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已进入法律程序。

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是破产审判实践的一大亮点。目前,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例信息平台已投入运行一年,实现了破产案例一站式在线业务协同服务,通过债务人信息的披露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了困境企业的重组和再生。该平台由三部分组成: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和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

信息化给破产审判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例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专门建立了破产案件网上备案系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请权,提高了破产案件备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网络债权人会议有效解决了破产程序中存在大量债权人时难以召开会议的问题,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的成本,加快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

防止重组系统成为“僵尸企业”和逃避清洗护身符

强调破产救助的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依法对有残值的亏损企业进行重组,可以保留企业的商业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避免下岗职工,防止维稳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企业的破产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通过重组程序,集团债务危机得到有效解决,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亿元实际清偿,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更重要的是,集团还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消除了产能过剩。集团关闭了18个煤矿,清理了357万吨/年的过剩煤炭产能,为后续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办理破产案件是解决执行困难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启动破产程序,通过解决一批破产清算、重组处置一批破产、取消一批破产清算,使企业破产制度成为解决实施困难的配套制度。

“目前,要防止将重组作为一种简单的减债手段,特别要警惕一些没有储蓄价值、以重组为护身符、逃避依法处置和清算的‘僵尸企业’。必须准确识别企业。”何小荣表示,重组是用来挽救企业和具有经营价值的生产能力,而不是简单机械地维持企业的生存。重组程序是否适用,应基于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的准确认定。

据了解,在通过破产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将创新“不断探索”的工作机制。例如,可以引导企业在正式重组前进行“预重组”,通过多方博弈和充分协商,真正体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组程序中依法确认和保证“预重组”阶段的结果。同时,最高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审批权的适用也提出了严格而审慎的要求。

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

“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重组计划未通过集体表决的企业进行清算,并通过清算退出市场。严禁滥用重组方案的强制审批权,维持“僵尸企业”并导致产能过剩的回归。”何小蓉说:

(编辑:张学)

标题: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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