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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中国好声音”?

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音乐侵权现象猖獗,音乐版权保护不力,凸显了契约精神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对一起知识产权版权竞争案件作出终审裁决

喜爱电视综艺节目的观众不难发现,浙江卫视推出了两个带有歌唱比赛的实景音乐选秀节目,一个是连续播出四季的《中国之声》,另一个是去年新推出的《中国新歌》。这两个节目在表现形式和模式走向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这是为什么?恐怕我们得从一个持续了一年多的版权竞争案件开始。

版权竞争-

多党执政最终将为人所知

节目“中国之声”源于节目“中国之声”,该节目最初由荷兰塔尔帕公司开发,拥有知识产权。该项目于2012年获得塔尔帕公司的授权,并被引入中国。该节目由上海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制作播出,节目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到2015年,它已经在浙江卫视成功播出了四季。此后,根据talpa的授权协议,从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浙江唐德影视有限公司获得了在中国大陆使用、发行、营销、广告、宣传和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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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看似清晰的版权所有权从那时起就一直摇摆不定-

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宣布已与talpa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这意味着残星公司可能不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版权;

2016年1月23日,残星公司声称拥有“中国好声音”续约的独家权利。虽然“中国好声音”的品牌属于塔帕,但“中国好声音”的中文名节目却属于灿星。即使塔帕终止模式授权,残星仍拥有“中国好声音”品牌;

2016年6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禁止残星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整个过程中使用含有“中国之声”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此后,残星公司申请复议。2016年7月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残星公司等机构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责令上海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宣传、推广、海上选举、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中国之声”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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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好声音”从第一季到第四季作为歌唱比赛的选秀节目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节目的很多设计元素也有很高的知名度,“好声音”和“中国之声”的名字都有很高的知名度。结合该模式节目已在全球数十个国家播出的情况,“好中国之声”和“中国之声”已被公认为电视娱乐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的知名服务专有名称,可能性很大;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的宣传、推广、选海、广告投入和节目制作过程中,残星公司可能会使用“中国好声音”和“中国之声”作为节目名称。残星公司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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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荷兰的塔尔帕公司也在进行相应的法律权利保护。今年2月2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经过几轮听证后做出了最终裁决。拼音“中国好声音”和汉字“中国好声音”的冠名权属于荷兰talpa公司,而唐德影视于2016年1月8日购买了荷兰原版,这也意味着唐德影视完全有权使用音乐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的商标。然而,一直声称拥有该节目所有权的灿兴公司被宣布不拥有这一权利。至此,“中国之声”的所有知识产权都属于塔帕公司和唐德影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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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分析-

明确权益的归属

本案中,被告残星公司的主要抗辩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中文节目“中国之声”的名称属于浙江卫视,浙江卫视也明确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作为国家对电视节目管理规定的基本理解,除了经批准的电视台,任何公司或个人都不能成为中国电视节目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因此,电视节目名称及相关权益应属于电视台;

其次,全国各大电视台都有大量的实景歌唱选秀节目,而浙江卫视批准的“2016中国之声”是一个全新的原创节目(完全不同于塔帕公司的节目模式)。作为众多电视歌唱节目的新成员,这一新增综艺节目显然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爱情基础、净值、信息)”的局面。此外,唐德公司已被授权在第五季寻求其他电视台的合作。基于《中国好声音》前四季的观众基础,其制作的第五季将很容易被观众注意到,这表明其所谓的不可挽回的损害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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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业内专家认为,“中国之声”的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个电视节目的调用,是英文名称“中国之声”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或缺的元素。浙江卫视没有设立中文名称,其播出节目和使用的节目名称都是由塔帕授权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广播平台将因播出行为和备案行为而获得节目和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浙江卫视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注册的节目名称不会导致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生成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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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唐德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本案涉及的“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将于2016年6月录制,7月播出,时间很紧。但是,可以预见,节目一旦录制播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传播和扩散,许多环节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独家许可权的侵犯,这可能会大大增加其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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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当相关公众对名为“中国好声音”和“中国之声”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和特点有较高认识时,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再次出现,很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困惑和误解。还可能严重割裂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和《中国好声音》与其节目模式和特点的对应关系,导致唐德公司根据合同开发制作的这类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给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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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

紧密结合行业实践

中国文联副主席徐沛东对记者说:“中国好声音”的裁决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它为中国电视综艺节目的保护模式划了一条清晰的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尤为突出,甚至有相关制作人表示,“如果每一首电视音乐节目都需要曲作者的授权,将对上述节目造成毁灭性打击。”音乐侵权泛滥、音乐版权保护不力等问题突出...对于音乐领域的这些严重问题,徐沛东期待着尽快立法。

“完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打击盗版力度,一直是音乐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制定《音乐产业促进法》是有效改善音乐产业环境、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保护音乐版权的根本保证。”徐沛东说。

业内人士认为,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无论是拍电影、看电视还是参与综艺节目。“中国之声”一案也让唐德更加意识到契约精神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方面,唐德将高度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将打击和绝不容忍各种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的预警机制、发现机制和处理机制在不断完善。在具体项目中,唐德将探索调查核实、合同监管、严格执行、争议解决等过程。识别侵权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妥善解决矛盾,努力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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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也给许多市场主体上了生动的一课:程序模式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然而,在当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节目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电视行业的实践来确定。

根据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实际情况,我国不仅引进了节目创意和理念,还引进了一整套节目制作方案,结合各种元素来支持电视节目的实施,包括节目脚本、舞美设计、道具服装、音乐、台词等。节目模式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原创剧本、优美的舞蹈设计和音乐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梁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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