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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了加强对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等六部门出台了《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31日起施行。关于《办法》的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农业厅相关负责人。

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和扶贫。根据2017年预算报告,中央政府安排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861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增幅30.3%,用于支持实施精准扶贫和扶贫基本战略。

“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支持扶贫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资金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该负责人表示,新方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改进资金分配方式。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继续采用要素法分配。按照精准扶贫和精准扶贫的要求,坚持目标和结果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方式,综合考虑贫困状况、扶贫政策任务和扶贫效果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集中到扶贫主战场。

-扩大资本支出范围。为了反映脱贫的实际需要,避免地方操作受到过于细化的规定的约束,中央政府不再对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范围作出具体要求,而是采用负清单法,在对资金支出范围作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界定了不允许支出的资金范围。

——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明确提出将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加强资金监管。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和权利与责任平等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土地复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同时,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的规定。

根据规定,各省可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和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生产和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明确了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不能支出的范围。

开展贫困县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县级应根据贫困县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扶贫需要,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此外,该办法还对项目管理费的安排和使用做出了新的规定。

《办法》对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包括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曾金华)

(编辑:胡风)

标题:财政部农业司:为扶贫资金松绑 聚焦脱贫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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