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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将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包括自用和租赁)将按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进行减征。

根据通知,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相同仓储设施,主要储存粮食、棉花、石油、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石、非金属矿产、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等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储区内的仓库(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打谷场(场)、工棚等各类仓储设施用地,以及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区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

通知明确指出,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和其他不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在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内,城市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

标题: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继续享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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