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34字,读完约4分钟

记者马伟编辑李剑锋

Cdr发行申报渠道正式开通。昨天晚上,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从即日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存托凭证的申请材料。

记者获悉,试点工作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完善相关制度,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cdr办法》自5月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昨天正式颁布实施。同时,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包括《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

CDR申报通道正式开启 创新试点严格掌握规模节奏防范过度炒作

《存托凭证条例》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并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具体安排。修订后的《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作出了“不再适用利润和无亏损无偿发放条件”的豁免条款。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通过发行cdr优先在中国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首次在境内市场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

中国证监会对创新试点企业设定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机制。有意参与试点的创新型企业,经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慎的验证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加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一般来说,在各种分类标准下,创新试点企业的门槛高于所谓的“独角兽”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细化了试点企业的具体选择标准,同时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审计程序。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和融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节奏,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不仓促上马。

在审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发展和审查委员会、M&A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据报道,咨询委员会主要以举行会议的形式履行其职责。在创新型企业试点过程中,咨询委员会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申请创新型试点项目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点、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反馈会和初审会结束后,试点企业将召开初审会议,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创新企业的价格将由询价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将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合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对投资者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计划,建立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谨慎报价。同时,要加强一线监管,防止过度投机。

CDR申报通道正式开启 创新试点严格掌握规模节奏防范过度炒作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可能出现的过度投机,监管部门将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交易所将加强对盘中交易的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变化,及时发现影响局部或整体市场运行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二是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交易行为中的管理作用,督促重点监控频繁参与投机的客户;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风险预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第四,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违法行为。

CDR申报通道正式开启 创新试点严格掌握规模节奏防范过度炒作

业内人士认为,制定和发布《中国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cdr办法》及配套规则,不仅可以为创新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cdr作出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和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相关报道见上海证券报微信

标题:CDR申报通道正式开启 创新试点严格掌握规模节奏防范过度炒作

地址:http://www.ar7y.com/aelxw/3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