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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拟草案和《侵权责任编拟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合同和侵权责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民法典科学、系统编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一般担保”优先。

民法典草案1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但自然人之间的担保合同除外。

一些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增加保证人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这将加剧实践中因相互担保或顺序担保而导致的破产或破产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将各方未就担保方法达成一致或协议不明确作为一般担保,有助于防止债务风险蔓延,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据此,民法典合同第二稿修改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以帮助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财务支持、应收账款管理、收款等服务的合同。

一些常委、部门和公众建议,保理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业务量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纠纷时有发生,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认为,保理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式,在权利义务、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据此,保理合同在民法典草案第二稿中有专门的一章规定。

为保护知情权,产权人应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有必要明确规定这类合同。鉴于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典》第二稿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如下: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的知情权,方便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发布服务信息;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单方终止权,将审查中“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提供者”;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兼具委托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特点,不宜笼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删除“本章未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条款。

完善合同和侵权责任制度

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为时已晚,而“自救行为”首先可能是紧急情况。

一些地方、部门、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公众建议,自然人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他人起诉和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们没有时间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应当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自助行为”制度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自然人自我保护的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此类行为的规范。

据此,《民法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查增加了一条规定:"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国家机关不能及时保护,受害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如在必要的范围内扣押侵权人的财产"。被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不正当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自愿参与危险活动,确立“自愿冒险”的原则

谁将对参加对抗性更强的运动和其他活动造成的伤害负责?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往往会导致争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稿通过确立“自我承担风险”原则来应对这些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自愿参加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到他们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由参与者自己承担。确立“自担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范围。

据此,第二次同行审议补充说,“如果自愿参与危险活动受到损害,受害者不得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人在损害发生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仅是“故意”,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也要放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条草案规定,如果严重的精神损害是由故意侵犯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的,被侵权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些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公众建议,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限于“故意”和条件过于严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对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对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伊妮)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7日,04)

(原标题:完善合同和侵权责任制度(重点审查))

职责:张嘉诚

标题:完善合同和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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