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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实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改善税收经营者环境,支持公司快速发展,现在就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些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征税拖欠手续费的增加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要求缴纳的未付税和滞纳金不再缴纳的,可以先缴纳未付税,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未付,是指“未付公告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发表,第44号修订)根据第3条、第13条的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除义务人、纳税保证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的规定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必须未经取得营业执照处理,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异常用户的认定和解除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解决。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都没有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停止采用该发票收据和发票。

(二)对非课税对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跟踪应税及滞纳金。

(三)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对其逾期未申报行为受到处罚,缴纳罚款,弥补纳税申报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无需特别申请解除。

四、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公司的未付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和罚款。 特别纳税调整带来的利息也要一起申报。

公司支付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截止日期计算。

(二)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到公司注销之日,公司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破产程序中发生征税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者之日开始,管理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以公司名称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

公司为了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财产处置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者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代理发票。

(三)公司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带来的利息,由税务机关依照公司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 其中,公司支付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带来的利息一般按照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缴税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发行)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缴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3条第(3)项、《国家税务总局

在这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12月12日

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现在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发表了《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实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公司快速发展,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反映强烈堵塞点的难点进行深入调查,经过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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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的第一复印件是什么?

《公告》重视问题,反映纳税人强烈问题逐一确定,第一有四个部分的复印件:一是取消未缴税和滞纳金的“配合比”缴纳要求。 二是确定临时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 三是优化非正常用户的认证和解除过程。 四是确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基本征收管理的几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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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缴纳欠税和滞纳金时,必须一起缴纳吗?

根据规定,纳税人缴纳未付的,应当用“配合”的方法结算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未付和滞纳金分开解决。 例如,a企业发生未交税200万、滞纳金40万,a企业为了清算未交税筹集了120万的情况下,根据“配合”的要求,这120万中用于交税的部分为100万,用于交税的部分为20万。 这次“未付”后,a企业还未交税100万,滞纳金20万,以100万未交税为基准继续每天加收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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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告》不再要求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应缴纳的未付税及滞纳金,可以先缴纳未付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根据《公告》的规定,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首先可以缴纳120万的全部税金。 这样“清算债务后,a企业拥有未交税80万、滞纳金40万,以80万为基准继续以日为单位加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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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必须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处理,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可以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吗?

为了便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及时处理纳税等涉税,《公告》确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应当不处理营业执照就处理,但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可以按规定进行临时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修改的,税务机关可以领取或停止开具该发票。 《公告》在重新确认和确定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优化了异常用户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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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 虽然有纳税申报义务,但是对于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都没有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异常人。 这与原政策的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统一、确定时限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给粗心大意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纠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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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取消实地检查的一环,实现系统自动认证。 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对纳税人也负责,取消当地审计环节,释放基础征收管理资源,将越来越多的资源投入税收监督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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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告》确定税务机关对征税对象以外的异常者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缴税金和滞纳金。

六、纳税人如何解除异常状态?

《公告》取消了“解除异常用户”业务。 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对其逾期未申报行为受到处罚,缴纳罚款,补充纳税申报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无需特别申请解除。 对原来的税收业务进行两个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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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解除前几个事项的解决中,《公告》只要求纳税人受罚支付罚款,弥补申报。 缴纳补充申报产生的税金和以前产生的未付税时,不要提出前置要求,方便纳税人办理税金。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中,实现系统的自动解除。 在原政策下,纳税人必须提供情况证明和和解。 除非有正常状态的理由,一些税务机关对其异常状态期间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 《公告》取消了“解除异常用户”业务,由系统自动实现,无需纳税人专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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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根据公司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公司支付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相同)、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带来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公司未付税金、滞纳金、罚款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截止日期计算明确。

三是税务机关依照公司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发生未付税金后的担保债权。 公司破产法规定,有担保债权优先补偿,剩余财产优先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规定顺序结算。 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告》确定税务机关依照公司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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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 根据公司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公司未付税金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确认索赔是否应得到问题的批准》(法发9号),破产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由未付税金产生的滞纳金通常是破产债权,其他普通债权 为了进一步便利破产公司、管理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公告》确定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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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公司有那些涉税义务,管理者可以从事那些事项吗?

在破产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有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等行为。 这些行为经常与发票的开具请求相关,可能会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公告》确定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于新产生的税收,破产公司必须依法缴纳。 《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到公司注销之日,公司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破产程序中发生征税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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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定管理者可以以破产公司的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开具收据或者代理收据。 根据《公告》,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者之日起,管理者可以依照公司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 公司为了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财产处置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者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代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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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告》什么时候施行?

《公告》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重要】从3月1日开始,未支付滞纳金的增收、临时税务登记、非正常用户的认定和解除…这些税收征收管理的几个事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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