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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上的认定

大家有很多怀疑。

"下班后因中暑昏迷了. "

"吃工作餐会卡在鱼刺上. "

"接待客人喝多了死了. "

这些不是工伤吗?

……

有些人直接说

如果是在企业受的伤

是工伤!

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而来

一一解答

首先,第一个

为了知道什么是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的定义

工作事故是指工作中,由于工作原因而因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所以工伤不是你说的。

法律有确定规定!

那么,到底那些属于工伤吗?

赶紧往下看

这些情况

属于工作上的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内,因就业原因因事故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就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者终端性就业因事故受到伤害的

(三)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内,因履行就业责任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工人外出期间因就业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班下班途中因本人以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轮渡、列车事故受到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七种情况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上班时间和就业岗位上,疾病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灾害救援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务,因战争、公共受伤而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成为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况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况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从未重复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情况

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或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伤或者自杀了。

既然认定了工伤事故

我应该怎么认定呢

有劳动关系吗?

我只要有合同就行吗?

不!

劳动关系的认定

现在大家已经在了吗?

对工伤事故有初步了解。

接下来说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1-10级一次不重复残疾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劳动伤害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未重复的残疾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一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统一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一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统一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1-6级残疾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劳动障碍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障碍的,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如下。

证明:

1-4级残疾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注:自年1月1日起执行的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行《关于江西省年度调整劳动残疾人残疾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残疾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残疾人每月154元。 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37元。 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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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级残疾津贴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就业时支付,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

(注:《江西省年度调整关于工伤者残疾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享受每月发放残疾津贴的5级至6级残疾职工,5级残疾人每月120元。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停业时请带薪假

休息日带薪假期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 休息日的带薪假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 受伤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的主流方法是根据工作上12个月前的平均工资明确。 计算休息日的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实际上各地都有不同的方法。

评价剩下的看护费

根据《江西省关于年度调整劳动者残疾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的规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劳动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立,生活的一部分不能自立,生活的一部分不能自立,这3个阶段,其生活护理

工人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死于劳动者,其近亲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葬礼补助金、抚养家属抚恤金和再劳动死亡补助金。

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如果员工因工人死亡,近亲可以获得三笔费用、葬礼补助金、抚养亲属的抚恤金和复工死亡补助金。

三个费用标准如下。

01

一次复工死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个标准每年都在变化,通常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因此,年度复工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是42359元×。 20=847180元。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年度复工死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比上年度785020元增加62160元。 这个标准没有地区区别,全国统一。

02

葬礼补助金:葬礼补助金是6个月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这个标准每年都在变化。

公式:当地公司平均工资×; 六。

03

抚养家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劳动者死亡的职工生前提供的第一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是配偶每月增加40%,其他亲属每月增加30%,孤立老人或孤儿每月根据上述标准增加10%。 核定的各赡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人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 40% (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 30% (人均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根据上述标准增加了10%。

初次核定时的上述抚恤金之和是≤员工的月薪(以月为单位)。

注:《江西省关于年度调整劳动残疾人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还规定,职工亲属因劳动者死亡而领取赡养家属抚恤金的,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其中孤儿 工人有很多赡养家庭的情况下,其增加的赡养家庭抚恤金之和在171元/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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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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