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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商品和服务,是指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生活和办公的商品和服务。生活和办公用品及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和办公需要而购买的物品和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业机械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不是生活和工作的商品和服务。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申请办理生活和办公用品及服务增值税退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自来水、电、气、暖气、汽油、柴油外,所购货物的退税单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含800元);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发票的销售额(含税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300元(含300元)。

2.使(领)馆员个人购买除车辆以外的商品和服务,并申报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的退税销售额(含税价格)。

3.非增值税免税商品和服务。

四、增值税退税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果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则应根据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

5.本通知所称图书馆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但中国公民和常驻人员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

六、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按照有关协议享受免税待遇,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购买商品和服务退还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中外双方如需另行签订退税协议,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予以明确。

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购买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购买中国制造货物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制造货物的通知》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标题: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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