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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2016年?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展览采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与贸易博览会(简称吉林?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以下简称中俄博览会)、中阿博览会(以下简称中阿博览会)、中南亚博览会和昆明进出口博览会(以下简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以下简称藏毯展)、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以下简称矿物宝石博览会), 展览期间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的20种货物和汽车、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不减免税收的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并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二.免征进口关税和免税销售配额的展品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和吉林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矿物宝石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西藏地毯展览会。

三、超出免税限额且不能退运出境的展品,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品在展览结束后不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 .免除进口关税的中西部地区国际展览展品清单(一)

2.中西部地区国际展览免征进口关税展品清单(二)

财政部

2016年4月18日

标题: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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