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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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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对于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如因今后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在事先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分配;

2.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票面价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和税收的成本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和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管理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托管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审核后的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上述“基金费用类别第3-8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内资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人债务、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包括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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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与国家安全主题相关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固定收益资产(债券、银行存款等)。)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持有不少于5%的净基础资产或期限少于一年的政府债券的现金。权证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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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和限制投资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在承销期内承销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这些规定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组合的比率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与国家安全主题相关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固定收益资产(债券、银行存款等))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留存不少于基金净资产值5%的现金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五)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和持有的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卖出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所持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所持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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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七)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终止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标题:大成国家安全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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