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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暂行扣缴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将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

据报道,外国投资者的预扣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资本增加,新的建设,股权收购和其他股权投资行为的外国投资者与利润的份额。二是境外投资者分享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来自居民企业已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留存收益。第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不得发生中间周转。第四,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外国投资者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申报他们暂时享受代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即他们不会向合格的外国投资者代扣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按规定暂享受代扣所得税待遇,但如果投资后实际收回,应补缴以前未征收的代扣所得税。

标题: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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