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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编辑邱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天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届时将废止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与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放宽了境外投资,取消了“小路径”制度和省发改委的申报程序,延长了审批文件和备案通知的有效期,但在监管方面有所加强,不再局限于事前的“审批”和“备案”,而是涵盖了事中和事后。

企业境外投资明年3月起取消“小路条”

取消“小道路带”制度

新方法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小道路带”制度,这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旧办法规定:“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并购或招标项目,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这个通常被称为“小道路带”的系统被新方法废除了。

北京金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表示,“小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海外招标项目中,“小条路”制度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招标项目中相对于其他海外投标人处于劣势,需要支付额外的“中国成本”。

梅森首席咨询专家赵庆和潘台资本管理合伙人陈大江表示,取消“小道路系统”是NDRC在“简化行政、分散权力”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为了进一步提高便利性,新办法还取消了地方初审和申报环节,并明确规定地方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此,赵青表示,这对于在二、三线城市注册的国内实体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好处,可以降低企业因在中国审批时间过长而违约的风险,这将导致拆分费的逆向支付。

监管涵盖各种海外投资

在权力下放的同时,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旧方法相比,新方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海外投资。

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投资主体(即境内法人)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主体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通过融资或担保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分为“投资主体(即境内企业)直接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

新方法也堵住了旧方法的漏洞。鉴于一些项目是通过境外融资而非境内融资或担保逃避旧办法下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无论境内企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

在赵庆看来,这种新的投资方式已经把几个没有纳入管理的企业的海外投资纳入了管理范围。以境内居民自然人特殊目的公司为例,以前只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件进行登记。但是,根据新办法,国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应纳入监管范围。

新办法还明确了金融企业的海外投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王指出,市场一直质疑老办法是否适用于金融企业投资境外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投资境外金融企业。新办法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类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加强事后监督

在新方法中,添加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报告、重大问题查询和报告。NDRC的监督将不再局限于事前监督,并将在事后增加相应的报告和监督机制。对于审批和备案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投资方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表。企业只需告知相关信息,而无需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针对恶意拆分、虚假申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报而不报、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违规融资等违法行为。一、新办法建立了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制度,建立了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并公布和更新了企业违反新办法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处罚。

企业境外投资明年3月起取消“小路条”

商务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企业海外投资的大方向是放松,但监管将会加强,尤其是在事件发生期间和之后。

标题:企业境外投资明年3月起取消“小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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