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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中国保监会于12月26日公开征求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相互保险机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分之一。在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半以上。

征求意见稿强调独立董事应该是独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最近三年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人员或保险机构前十名股东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近3年在保险机构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最近1年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和关联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在过去1年中,他曾在与保险机构、其控股股东及其各自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和审计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经理。

标题:保监会就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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