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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一位参加审计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一堂生动的ipo法律教育课。 昨天,新泰电器欺诈发行案二审合议庭经过1小时50分钟的陈述和激烈辩论,宣布休庭,但法庭没有做出判决。这是新泰电气第二次通过欺诈发行“首只退市股票”来“起诉”证监会。

发行人有绝对的法律义务不说谎,不做假帐,并如实披露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在庭审现场回应诉讼时表示。据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扣除假冒部分后,仍符合发行条件。这是欺诈发行吗?

中国证监会是否需要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来通过行政处罚判断金融欺诈?

中国证监会在衡量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方面有自主权吗?

昨天,这三个问题成了审判辩论的焦点。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多轮激烈的辩论。

新泰电气是我国自建立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以来,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出市场的上市公司。因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他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结束后,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但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将作为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的终审判决。

根据现行政策,创业板公司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虚假发行具有违法行为无法纠正、影响无法消除、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的特点。这意味着,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新泰退市,就没有重新上市的可能。

幸运的是“试水”欺诈发行

丹东新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电气”)是节能输变电设备、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设计制造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该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16年,新泰电气突然成为a股市场的焦点,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发现欺诈性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因重大违规而强制退市的情况。随后,该公司被贴上“欺诈发行第一只被迫退出市场的股票”的标签。

同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实施行政处罚,认定其相关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非法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决定责令新泰电气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新泰电气在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财务数据,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在被罚款的同时,新泰电气因重大违规行为引发强制退市条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同年9月6日,该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今年8月25日,新泰宣布退市。

据调查,新泰电气通过对外借款、动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伪造应收账款,解决了财务报告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达到了发行上市的目的。

一年内“屡败屡诉”

新泰电气受到行政处罚后,“困兽之斗”可谓旷日持久。

去年,新泰电气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后,新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新泰电气的诉讼请求。新泰电气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新泰电气的欺诈上市案损害了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在新泰电气“屡败屡诉”的同时,因新泰电气欺诈上市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相继通过预付款机制获得了赔偿。

今年6月,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起人工银证券(601377)发布了提前补偿计划,并设立了5.5亿元人民币的专项基金对投资者进行提前补偿。截至目前,已有12000多名投资者实际获得了约2.4亿元的补偿。但事实上,新泰电气发行上市时,兴业证券并未承诺提前付款。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虚假发行具有违法行为无法纠正、影响无法消除、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的特点。这意味着新泰一旦退休,就没有重新上市的可能。

据行业分析师称,这可能是新泰电气坚持上诉并主张撤销行政处罚的原因之一。

审判辩论的三个焦点

二审期间,新泰电气没有否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认定的基本违法事实,而是提出了三个法律争议:

扣除假冒部分后,仍符合发行条件。这是欺诈发行吗?中国证监会是否需要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来通过行政处罚判断金融欺诈?证监会在决定处罚时,对新泰电气的处罚是否恰当?

昨天,双方就这三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1小时50分钟的激烈辩论。

新泰电气提出:

●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欺诈,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性条件能够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舞弊的认定应基于司法鉴定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

●公司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视为上诉人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此,中国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逐一回应: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推理清晰准确。通过弥补应收账款,公司对发行人的现金流和利润有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同时,《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这并不取决于发行人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标准。此外,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批,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欺诈性发行审批”。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争论焦点是什么?

其次,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来源和形式上均合法合规。中国证监会具有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导地位和专业性,中国证监会有权认定相关事实和金额,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并非必然选择。

此外,新泰电气配合了调查,但没有证据证明新泰电气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标准为发行金额的1%至5%,新泰电气的行政处罚金额确定为3%,这是根据其配合调查的情况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酌情做出的。

审判后,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但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将作为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的终审判决。

法律专家认为,欺诈发行可以被列为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有必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司法判决都将进一步澄清案件争议点所涉及的问题,给证券市场参与者一个更清晰的示范,给市场监管者一个更清晰、更有力的执法保障。

延伸阅读

黄伟:保持对欺诈发行的高执法压力

重塑分销市场的生态

昨天新泰电气进行二审时,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这一举动被市场解读为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虚假发行”执法态度的郑重声明。

黄伟在庭审中指出,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核心,这一理念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和规则底线。要允许发行人公开发行,必须依赖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如果信息披露是虚假的,对投资者的误导是客观的,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和决定性的。

他说,中国证监会尊重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立场,但正确审理此案,应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法律精神出发,合理判断中国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中国证监会不仅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维护遭受巨大损失的中小投资者,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黄伟表示,欺诈发行是一种严重的市场欺诈行为,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危及证券发行秩序。中国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综合监管的理念,对虚假发行行为施加高压,共同发现、查处,努力发挥监管功能,重塑发行市场生态。

标题: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争论焦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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