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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有了“新指南”,监管层必须防范风险,为风险提供便利-

“走出去”,如何改变这种困境?

人的视觉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此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办法》和《意见》不仅是企业未来一段时间“走出去”的风向标,也是管理海外投资的指南针。

“走出去”,两难如何变两全?

为了促进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防范风险,为风险提供便利。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何解决这一困境?

事前管理是有区别的,事后会完全覆盖。精确的监督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感冒,每个人都吃药”

监督海外投资的主要管理是什么?

"主要是从大方向考察海外投资是否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发改委外资利用与海外投资司国际能力合作处处长张焕腾表示,科学的考核将有助于企业“走出去”更健康。

分类指导是《意见》的显著特征和主要内容。《意见》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三类,并列出具体项目和具体投资领域。鼓励和禁止的语义相对清晰,但对限制类别的讨论和关注更多:为什么要限制这些项目?到什么程度?如何判断一个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这一类?

“将海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我们必须审查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例如是否存在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国内资产的情况。”张焕腾介绍,在“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下,大多数海外投资活动只需要备案管理。海外投资房地产、酒店、电影院、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之前已经完全自由化了。然而,近年来,这些领域出现了不合理的投资倾向,因此被纳入了限制范围。

“走出去”,两难如何变两全?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地国技术标准的落后生产设备进行境外投资,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地国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也列入限制发展名单。张焕腾认为,这对于更好地“走出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国际社会积极接纳我国的外资。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也发出了说明。据介绍,新办法引入了一些新措施,以弥补管理上的不足,如全面覆盖各类海外投资,并计划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海外企业进行的海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也就是说,未来国内“母企业”在国外出生的“婴儿”所做的投资也将纳入监管范围,这是以前监管的一个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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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新办法除了弥补不足之外,还通过创新监管工具、完善惩戒措施等方式解读了《关。例如,新《办法》规定了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制度,事后监督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28个部门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共同建立了信用体系。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及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者将受到连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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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管理理念非常明确。“事前管理和事后全面报道是有区别的。”敏感的项目在事前得到了更严格的管理,但是它们更清晰、更透明,项目管理的其他部分也更宽松。所有项目都强调事后监督。张焕腾表示,今后审批和备案流程将进一步简化,这不仅会减少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会更加客观和审慎,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和更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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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意见》允许政府在监督海外投资方面发挥更精确的作用,而不是搞一个人感冒、人人吃药的“一刀切”的管理。”商务部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邢说。

“市场导向”是监管中不变的红线。除了敏感项目,政府不需要过多干预

从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到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颁布修订,再到本意见和新办法,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的红线始终贯穿其中。例如,《意见》的第一条原则是“坚持企业主体”,明确界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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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必要妥善管理和规范跨境投资,但尊重企业的主导地位也同样重要。应该对管道进行管理,并且应该将管道安装到位。”张焕腾表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有3.7万多家海外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总的来说,大多数投资行为是理性的。

“释放”门越来越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放松事前监管,走出去的第一步更容易。例如,新办法将规定,中国投资3亿美元或以上的海外收购或招标项目不再需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和获得确认函。中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建静表示,取消这一备受市场关注的“小道路带”制度,是在分散外资管理方面迈出的一大步。“设立‘小条路’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海外项目招标中,它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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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便利性。例如,对于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和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无需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又如,对于审批和备案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实施前获得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即先签订合同,再获得文件。

“放开”的力度很大,有人担心“走出去”的风险会相应增加,甚至可能传导到中国,引发系统性风险。但张焕腾认为,除了敏感项目外,只要企业做出审慎决策,金融机构审慎放贷,政府监管就不应该过多干预企业运营。

监管应自上而下协调,政府应是“风险预报员”和“企业服务员”

放松管制与管理相结合有利于绝大多数“走出去”企业,但一些企业在《意见》发表后遇到了麻烦。

《意见》颁布后,对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进行了调整,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了外汇核销。经审查,我们的第二阶段资金被冻结,在建项目被切断。”一家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的当地制造企业负责人看到项目“垮掉了”,着急了。

在采访中,一些企业抱怨说,新政策出台后,当地相关部门没有把握,犹豫观望,耽误了合法合规的海外投资,有的甚至造成了“意外伤害”。

如何使政策上下浮动?邢认为,顶层设计要精确、清晰,要用尺量到底,避免地方理解上的误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同时防止地方怠惰政治。“目前,正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播种期。这是增加好政策的好时机。不要被懒惰的政治所拖累。”

新政策生根后,还需要相关各方的“合力”才能发出更强有力的声音。郎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爱斌介绍,近年来,公司为众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经常发现一个外资项目有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各种系统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建议各部门共同努力,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监管的标准化、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吴爱斌说道。

“走出去”,两难如何变两全?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规定,拟建立协调监管机制,通过网上监控、访谈信函、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检查。

张焕腾认为,海外投资管理应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进行协调,将政策规范提升到法律层面刻不容缓。“目前,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文件都是部门规章,需要一部涵盖境外投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主体的权益。”

让生活过得好,还要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应该是管理的准则."邢表示,政府应成为“风险预测者”,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供风险预警,减少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我们还应该做好“企业服务员”,为企业海外投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咨询,以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政府应该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环境。“在国际一级,应进一步促进国际协定,如建设自由贸易区和签署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在国内层面,我们应该进一步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一个稳定、可预测的政策环境。邢对说道。

“走出去”,两难如何变两全?

“分配诉讼已经完成,风险预防和促进不是一个难题,而是一个双管齐下的策略。”张焕腾说道。(记者赵占辉齐志明)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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