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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发布了《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其中,在事业主体方面,规划指出国有股转让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由国务院委托社会保障基金集中持有、单独核算、审查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会保障基金可以设立养老管理公司,独立经营中央企业转让的国有股。

责权利明晰 养老金管理公司择机组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社保基金理事会只是一个单一的托管机构,没有投资运作功能,基金投资仍依赖第三方专业托管。

“从计划的字面意思来看,在试点初期,中央企业转让的国有股很少,由社保基金托管;中央企业国有股转增股本后,经批准可以设立养老保险管理公司,独立经营中央企业国有股转增股本。”社会保障专家、北京化工大学语法与法律学院教授刘昌平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监管机构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需要研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明确的职责、权力和界限是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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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平强调,成立养老管理公司应考虑如何管理股权资产和可能的债务资产,如参与公司治理和资本运营。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伟刚认为,配置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始阶段遗留下来的工作被视为缴费的缺口问题,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养老保险基金日益增加的支出压力做好战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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