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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在中国证监会9月29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高丽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的调查和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内幕交易。事实上,今年7月,证监会部署的第三批专项执法行动,也就是说,剑指的是内幕交易,而通过内幕交易是重中之重。

内幕交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数据,自201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进行了386次初步调查,立案117次,对122起内幕交易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23起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在中国证监会检查和执法的持续高压下,内幕交易在立案总数中所占比例从51%下降到24%。

尽管监管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内幕交易领域发生了新的变化。例如,在2016年以来正式调查的涉及内幕交易的主体中,约30%的内幕信息合法知情人直接参与内幕交易,其中近70%是通过亲属、朋友、同学和业务伙伴获取内幕信息而传播的内幕交易。这与过去内幕信息知情人比例高的情况明显不同。过渡性内幕交易案件的出现,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曹中铭:打击内幕交易 追究刑事责任不可或缺

根据监管部门报告的案例,内幕交易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果传播对象从法定内幕信息的直系血亲传播到其他近亲属、朋友和同学,则内幕信息传播的“集团化”和“裙带化”特征明显。内幕信息的种类已经从上市公司并购扩展到“高传递和高转移”、“股权结构变动”等许多领域或环节。从传播范围来看,具有多层次、多层次、多方向传播的内幕交易数量不断增加,不仅导致“窝案”、“串案”频发,而且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加。

曹中铭:打击内幕交易 追究刑事责任不可或缺

客观上,内幕交易因其在传播对象、信息类型和传播范围上的扩散趋势,涉及范围更广,且“窝案”、“连环案”频发,危害性更大、性质更恶劣,这是证监会将内幕交易传播列为重点攻击对象的根本原因。

基于对非法和不诚实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监管当局一直对内幕交易保持着很高的压力。然而,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上不乏视法律法规为无物的绝望者。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打击和防范相结合的角度对内幕交易进行矫正。

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根据《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核实和追究。被上市公司追究责任大大削弱了威慑。

笔者建议修改这一条款,中国证监会应对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披露启动调查和处罚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是纠正过渡型内幕交易的第一步。

其次,现行《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的内幕进行了界定,而传播型内幕交易之所以越来越差,是因为内幕信息的来源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从事内幕交易,也不泄露相关内幕信息,就不可能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因此,对内幕信息进行监管是纠正过渡型内幕交易的关键。

此外,笔者认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必不可少的。以前,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是对内幕交易的主要处罚,但刑事处罚往往被忽视,这也是内幕交易案件日益增多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调查内幕交易和泄露信息的刑事责任早已得到法律的支持。例如,《立案标准规定(二)》规定,证券交易总成交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参与内幕交易活动的行为提起诉讼。从许多内幕交易案件来看,大部分都超过了50万元的门槛,但很少有人被起诉。如果内幕交易的违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加上行政和经济处罚,其威慑效果无疑会被放大。

曹中铭:打击内幕交易 追究刑事责任不可或缺

(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编辑朱昱

标题:曹中铭:打击内幕交易 追究刑事责任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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