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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歌法》第4 (7)条和第9 (1)条,在重大外交活动中应当奏唱国歌。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方式由外交部规定。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结合近年来的外交实践和做法,外交部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外交活动演奏和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委员王毅与外交部长于9月29日签署外交部第3号令并予以发布。这是外交部的一项部门条例。

外交部公布《外交活动演奏和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条例》

《条例》共13条,规定了在国内外举行外交活动时演奏和演唱中国国歌的原则、场合和礼仪。演奏和歌唱的原则是传统、平衡、互惠和友谊。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必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副国家元首对中国的访问,在中国举行重大外交庆祝活动,如建立外交关系(恢复外交关系)和授勋仪式,我国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长在中国主办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我国领导人的海外访问,以及我国驻外外交机构的相关活动。这些规则规定了演奏和演唱中外国歌的顺序以及在场人员的行为。

外交部公布《外交活动演奏和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条例》

《条例》是《国歌法》在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基本规则。它们保证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有法可依,并将深化外交领域的法治实践。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象征。规范外交场合奏唱国歌的做法,可以进一步凸显外交活动的仪式性和隆重性,有助于增强公众的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向外界展示大国形象。外交部牵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展示和使用国旗条例》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办法》。《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将完善我国国旗、国徽和国歌涉外法律规范,为我国宪法和国歌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外交部公布《外交活动演奏和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条例》

现将外交部第3号令(含《条例》)全文印发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3号

《外交活动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条例》已经2019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毅部长

2019年9月29日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演奏和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的场合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第一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执行有关任务的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使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和其他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应当遵循惯例、平衡、对等和礼让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下列外交活动,奏唱中国国歌:

(一)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分别为来华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副国家元首举行欢迎仪式;

(2)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等。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圈;

(三)建立外交关系(外交关系)、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

(四)受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任务的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并根据活动需要按照第三条进行安排;

(五)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外交场合。

第五条下列外交活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行,并按照东道国的规定和惯例奏唱中国国歌:

(1)在双边场合,如果演奏和演唱对方的国歌,也应演奏和演唱中国国歌,以尊重东道国的惯例;

(二)中国主办的外交活动,按照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奏唱中国国歌。

第六条驻外外交机构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国国歌。举行了开幕式、国庆招待会、庆祝外交关系等活动,奏唱了中国国歌。除非东道国有特殊的法规和惯例。

第七条在双边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和外国国歌。在中国举办的活动中,外国国歌通常是先奏后唱。对于外国人举办的活动,通常会先奏唱中国国歌。除非有特殊规定。

第八条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国歌的标准演奏乐谱和官方录音版本。

第九条除有关国家的国歌或者国际组织的国歌外,中国国歌不得在其他歌曲后立即演唱。

第十条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起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其他部门和地方举办的外交活动中演奏和演唱中国国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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