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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据交通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负责人针对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指出,债券相应项目产生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必要的日常经营费用除外。 债券基金不得用于经营收费公路,不得用于建设非收费公路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道路维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现有债务。

官方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数据地图:高速公路。何俊义摄财政部、交通部近日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蔡羽[2017]97号)。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而借入的,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的各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三大战略规划下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收费公路,不得用于建设非收费公路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道路养护支出,不得用于偿还现有债务。

官方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该负责人表示,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蔡羽[2016]155号)的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

首先,它体现了在项目收入和融资之间寻求自我平衡的概念。《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用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具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相应的政府资金收入应能保证债券本息的偿还,从而实现项目收入与融资的自我平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其中,债券相应项目产生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除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要的日常运营费用外,专项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官方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二是落实市县政府的管理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办法》落实了市、县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县两级交通部门应及时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再报省交通部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发放到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在额度内会同同级交通部门提出具体的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确保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和偿还顺利进行。

官方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是加强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用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用债券相应项目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用债券相应项目形成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作为抵押物。

官方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四,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车辆通行费收入和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年度专项债券额度安排在国务院批准的次区域专项债务限额内,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交通部。

官方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对加强收费公路专用债券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在收费公路专用债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责分工。

第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举债。《办法》在国发43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地方各级财政、交通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是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力度。《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发行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办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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